为了加强社会和谐,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照顾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内政发〔1994〕65号)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减征幅度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减征对象的认定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上述人员须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发放的有效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四、减免工作管理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其他人员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若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第1-3项资料,对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需附加报送第4项资料。
1.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孤老人员、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减免税申请表。
3.收入证明材料。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4.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个人举办的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初次申报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以后的申报工作除改变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外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后则按初次申报办理。
五、其它事项
(一)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
(二)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征税款,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2.填表说明
附件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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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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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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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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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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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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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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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文件或证件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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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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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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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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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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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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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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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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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申请减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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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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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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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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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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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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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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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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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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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有虚假内容,本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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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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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办事项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填报,如有虚假内容,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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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意见:
签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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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局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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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填 表 说 明
一、详细填表说明
1.“身份证件名称”是指能有效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件,例如身份证、护照、居住暂住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2.“申请人种类”按下列选项选择填写: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
3.“减免文件或证件号码”残疾人员填写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号码、孤老人员填写民政部门核发的孤老证件号码、烈属填写民政部门核发的军烈属证件号码;
4.“核发机关”、“核发时间、”“有效期”:分别填写减免文件或证件的核发机关、核发时间、有效期;
5.单位扣缴义务人代理申请时需加盖单位扣缴义务人公章。
6.“减免起止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申请年度填写,其他按申请时间填写。
二、补充说明
1.此表一式一份,由受理税务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