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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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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财税〔2006〕74号)规定,现就煤炭生产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际占用土地的确认

对煤炭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永久性搬迁安置费和土地收益补偿占用的集体土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实际占用的土地”的规定,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二、应税土地面积的认定

采空塌陷区应税土地面积,应以当地国土资源、煤炭、拆迁补偿等部门认定为准。

采空塌陷区应税面积,是指征税当年前3个年度(连续3年计算)采空塌陷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总和。

三、税额标准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的规定,并统筹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煤炭企业的采空塌陷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暂按当地适用标准征收。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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