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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清理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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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财税〔2014〕48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各项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发〔2014〕23号)精神,区局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内地税字〔2009〕258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内地税字〔2009〕265号)两个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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