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财税〔2014〕48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各项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发〔2014〕23号)精神,区局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内地税字〔2009〕258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内地税字〔2009〕265号)两个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