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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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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加快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

保障性住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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