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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厅
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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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葡萄酒制造暂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l)。

二、对啤酒专用大麦芽、啤酒专用小麦芽暂实行 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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