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内蒙古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放入批复


内地税字〔2009〕2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4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09﹞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包括林地、草地)减按每平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