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09﹞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包括林地、草地)减按每平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