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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关于柜台租赁承包经营行为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9〕2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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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公司柜台承包经营行为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200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商场产权所有人对外租赁或承包柜台、摊位取得收入不属于房产租金收入,应不予征收房产税。对商场产权所有人应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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