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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服务行业包租客房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内地税二函〔1995〕2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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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呼和浩特税务稽查分局:

你局内地税呼稽字﹝1995﹞5号请示收悉,关于呼和浩特饭店将客房包租给内蒙证券公司、工商银行等单位用于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重复如下:

一、对包租出去的客房,客房内设施、服务仍由出包单位负责管理的,其房产税从价缴纳,依照房产原值按规定税率计征房产税。

二、对包租给一些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办公用房的,且改变客房内部设施,其房产税应从租缴纳,以房产租金收入依率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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