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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3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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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内政字〔2000〕44号)批准:我区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以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入库税额改变为纳税人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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