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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3〕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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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开征地方税的开发区园区征收地方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03〕8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经营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均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做了解释,即: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二、你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情况,按照以上政策依据和规定的权限、程序,对以上地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报请市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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