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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4〕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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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4〕1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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