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4〕1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