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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8〕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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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8﹞83号)文件收悉,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税额执行实际占用耕地时的税额标准。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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