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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4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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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级税务机关要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工矿区征收房产税进行调研,提出征收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房产税征管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执行。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反馈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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