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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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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2018615日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废止第九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自治区地税局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房地产计税收入×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  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按以下方法核定其转让房地产计税收入。

(一)依照政府有关房管部门提供的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计税收入;

(二)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核定房地产计税收入。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设置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当即进行确认,并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手续。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我区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第九条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地区   类型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其他类型房地产(%)

银川地区

5

7

10

石嘴山地区

5

6

8

吴忠地区

5

6

8

中卫地区

5

5.5

6

固原地区

5

5.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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