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的规定,为切实保证我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凡经营范围有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当地主管县级国税机关进行初始登记。从5月1日起,企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业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或免税,须按有关规定填报《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及附报相关资料,向主管县级国税局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或免税备案手续,具体事项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