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方便缴费人履行缴费义务,提高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管理类文书式样〉的通知》(税总发〔2015〕16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总公告2015年第98号),共发布了社保费征管五大类51个表证单书文书样式五大类51个。经过讨论和调查研究,确定适合宁夏税务部门使用的有五大类38个表证单书,现根据我区实际将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使用的表证单书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中使用的表证单书:
公告共发布四大类34个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规费文书式样。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区社保费征缴工作实际,决定使用其中三大类24个文书式样:
1.登记类文书:
(1)DJ01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单位缴费人);
(2)DJ02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3)DJ04 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变更申请表;
(4)DJ05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
2.检查类文书:
(5)JC01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通知书;
(6)JC02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约谈通知书;
(7)JC03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实地核查通知书;
3.执法类文书:
(8)ZF01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9)ZF02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
(10)ZF03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11)ZF04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
(12)ZF05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担保通知书;
(13)ZF06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书;
(14)ZF07社会保险费担保财产清单;
(15)ZF08解除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
(16)ZF09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
(17)ZF10-1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通用);
(18)ZF10-2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适用欠费清缴地区);
(19)ZF11-1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适用非全责征收地区);
(20)ZF12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1)ZF13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2)ZF14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
(23)ZF15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24)ZF16基金规费征缴事项通知书(通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管理类文书式样〉的通知》(税总发〔2015〕160号)文件中使用的表证单书:
文件共发布四大类17个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规费管理类文书式样。经研究决定使用其中14个文书式样:
1.认定类文书
(1)RD01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认定表;
(2)RD02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解除认定表;
(3)RD03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信行为认定表。
2.检查类文书
(4)JC04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约谈记录;
(5)JC05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实地核查记录;
(6)JC06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报告。
3.执法类文书
(7)ZF17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
(8)ZF18社会保险费欠费明细清单;
(9)ZF19-1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非全责征收地区);
(10)ZF20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审查报告;
(11)ZF21社会保险费欠费公告;
(12)ZF22社会保险费欠缴失信名单公告;
(13)ZF2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四)证明类文书
(14)ZM01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二、暂不使用的表证单书
(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8号”公告中暂不使用的表证单书:
1.登记类文书
(1)DJ03员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2.申报类文书
(2)SB0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
(3)SB02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4)SB03员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5)SB04-1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6)SB04-2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7)SB04-3员工应补(退)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
(8)SB05基金规费退(抵)费申请表;
(9)SB0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3.执法类文书
(10)ZF11-2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适用全责征收地区)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5〕160号”文件中不使用的表证单书:
1.检查类文书
(1)JC07-1基金规费缴费评估(检查)案件移送书(送稽查局);
(2)JC07-2社会保险费缴费评估(检查)案件移送书(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执法类文书
(3)ZF19-2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全责征收地区)。
三、表证单书的使用要求
(一)严格按照社保费征管业务环节使用文书。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社保费征管文书样式,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要认真研究学习掌握,不得随意更改文书样式。要结合落实社保费与税收同征同管的工作机制,按照社保费征缴管理的业务环节准确使用文书。
(二)加强表证单书使用的管理和辅导。社保费征缴文书的使用在税务部门是个新课题,各单位社保费征缴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对基层业务开展辅导,确保表证单书适用相关业务,促进社保费征缴质量的大幅提高。
(三)规范使用社保费文书不断总结经验。各单位要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及时完善实践经验,总结上报相关经验材料利于推广普及和警示。
以上请各地税务部门尽快落实,在实际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请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宁地税函〔2014〕134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