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甘肃省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一、公告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原建制镇部分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土地,已具备了征税条件;同时,又有一批乡改为建制镇,原有的征税范围已不适应现实需求和相关规定。
为强化房地产管理,促进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使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使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甘肃省地税局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以附件的形式详细列明了全省建制镇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对此次征税范围未做调整的建制镇,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变。
(二)此次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的建制镇,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按照本公告的区域执行。
(三)乡改镇后新设立的建制镇,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按照本公告的区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