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税征管工作,现将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共伴生矿暂不征资源税的问题
主矿产品的界定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准。企业开采的“开采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品,无论产量多少,均认定为共伴生矿产品,暂不计征资源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矿产品的,以当期开采量最大的矿产品为主矿,其他矿产品均认定为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砂石资源计量单位立方米与吨的换算问题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4号)所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砂石资源计税单位为立方米,税额为每立方米1元。砂石交易以吨为计量单位的,2吨砂石换算为1立方米计征资源税。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6年9月8日下发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减免等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16〕37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