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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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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中取消证明事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我省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对已经享受免税优惠但不足8年的,可继续享受至8年。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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