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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3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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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掌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各地应加强白酒消费税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坚决杜绝新欠发生。

三、各地要加强对小酒厂的征收管理,对确属账证不全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

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人工等方法测算核定。

采用上述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省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我省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的其他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2009年7月28日前将本地区按规定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按照《办法》附件一的式样和要求(“备注”栏填写同口径“年度销售收入”)进行采集(附件一 必须要有生产企业公章及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人代表签章)。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进行动态管理。对于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及白酒生产企业新增的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品种,白酒生产企业应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第四个月10日内及新增的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品种投产前2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最低计税价格申报,并逐级上报省局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六、白酒生产企业应于2009年9月申报缴纳白酒消费税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附件三)。对于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办法》第九条进行申报。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白酒消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征收消费税。

七、各地在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申报核定工作及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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