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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印发关于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青国税发〔2003〕1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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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发〔2003〕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经省局研究决定,对该“通知” 第二条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请各级税务机关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 对偏远地区月定额较低的“定期定额”纳税户,采用简易申报或简并征期的方法进行征收管理。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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