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发〔2003〕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经省局研究决定,对该“通知”
第二条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请各级税务机关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 对偏远地区月定额较低的“定期定额”纳税户,采用简易申报或简并征期的方法进行征收管理。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