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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8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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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规定我省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困难性减免税报告,经省局调查审核,报省政府定期减征或免征困难企业房产税。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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