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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4〕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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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减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经省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逐级上报审批调整为政策性备案管理,由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属地主管税务部门应凭纳税人提供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做好用地情况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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