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2001〕34号)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发区内投资企业如属于区内注册,区外核算、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律不得享受青政〔2001〕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核算、生产(经营)地均在开发区的,方可享受青政〔2001〕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省内其他执行青政〔2001〕34号文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等,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和省局要求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其他部门的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二ΟΟ五年七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