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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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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于20198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注释:第二条于2019329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按次到增值税发票代开点开具发票时,开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5%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

四、本公告自2017年2月25日起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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