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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29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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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要求,省局制定了《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青海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三条  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附后)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见附件一),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原规定(三自纳税办法)据实完税贴花。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下简称“青海省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应税项目

企业类型

计税依据

购销

工业企业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总额的60%

商业批发企业

按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采购合计金额的70%

商业零售企业

按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采购合计金额的40%

房地产开发企业

售房收入的100%

加工承揽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80%

财产租赁

按租赁收入的90%

货物运输

运输收取费用的80%

仓储保管

按仓储保管收取费用的9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的90%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

按收取费用的100%

借款

借款金额的100%

财产保险

按收取保险费用的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收入的100%

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仍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附件:1、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

2、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3、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附件一                 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

单位

信息

纳税户纳税代码

微机编码

企业类型

缴费户缴费代码

开户银行

单位名称

银行帐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税信

税种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

课税数量

计量单位

扣缴额/扣除比例

应纳税额

1

2

3

4

5

6

金额合计大写:

合计小写: ¥

税款所属期

          日至           

税款限缴期

         

本表一式四份: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适用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

印花税核定征收填1、2、3、4、5、6、栏;

其中3栏计税依据填核定收入、6栏填核定比例。

 

附件二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签章)

地税字    

 

单位:元

 

税务登记号

行业

 

年销售收入

办税人员姓名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申请

 

核定征收理由

 

(可另附纸)

申请日期:

 

申请核定征收

 

的应税凭证

 

核定征收

核定计税

 

应税凭证

依据比例

 

核定征收

核定计税

 

应税凭证

依据比例

 

核定征收

核定计税

 

应税凭证

依据比例

 

核定征收

核定计税

 

应税凭证

依据比例

 

       根据你单位申请,依据       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上述应税凭证的印花税

 

 

按照以上核定的计税比例缴纳。请与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经办人(签章)

 

 

 

核发日期                 

 

1、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2、纳税人可根据行业性质选择一种应税凭证核定征收,也可以选择多种应税凭证核定征收。

 

 

3、纳税人其余没有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然要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据实纳税。

 

 

附件三                   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金额单位: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决定自                         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凭证实行核定

征收。请在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

核定征收项目

企业类型

核定比率

标识

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

60%

商业批发企业

70%

商业零售企业

40%

房地产开发企业

100%

加工承揽合同

8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00%

财产租赁合同

90%

货物运输合同

80%

仓储保管合同

90%

借款合同

100%

财产保险合同

100%

技术合同

90%

产权转移书据

100%

核定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签章)

(签章)

                

               

1、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2、企业类型、核定比例栏内容与《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内容相同。

3、标识栏盖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征收条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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