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三)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四)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以及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五)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六)纳入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八)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计算分配表。
(九)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十)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加油站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十一)从事机动车辆生产的一般纳税人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
(十二)从事机动车辆销售的一般纳税人的《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
(十三)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无需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但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一)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二)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三)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