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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硅石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青地税收字〔1996〕04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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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废止第二条、第三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近日来部分地区询问对硅石是否征收资源税,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的硅铁行业,经过几年的扶持和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为平衡税负,合理开采和利用资源,经1996年2月28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硅石(主要矿物组分为石英,主要化学成份为二氧化硅。工业上把二氧化硅及其杂质含量达到一定程度的石英岩,石英砂岩,脉石英称作硅石)比照石英砂按每吨3元征收资源税。

二、鉴于我省硅石的开采和生产多为个人或小集体零散作业,故在实际征管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提供应税矿产品开采和销售数量的,以独立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对个人或小集体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在收购时代扣代缴。(废止)

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可根据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成品与原矿的折算比例换算成课税数量,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废止)

四、硅铁产品的折算比例定为1:1:8。其它以硅石为原料的产品折算比例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州、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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