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于2019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整为0.5%(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服务厅换开发票部分)。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