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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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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8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整为0.5%(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服务厅换开发票部分)。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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