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省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所属支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所属支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由零调整为0.1%。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10〕3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