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青海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居民企业在青海省境内跨州、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比例按《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青财预〔2008〕649号)的规定执行,即:25%由总机构预缴,75%在各分支机构间按规定分摊预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