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3〕954号)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