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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7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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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4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初始纳税申报时,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5%。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四、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132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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