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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折算比例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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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财税字 〔2004〕1377号) 中部分矿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比例和部分矿产品中原 矿的折算比例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因粘土空心砖规格较多,其含粘土的折算比例由各州( 地、市 )局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8日


资源税有关折算、换算比例表


名 称

规格 ( 毫米 )

折算比或换算比

一、粘土制品

 

 

1、普通砖

250×115×53

2.5 公斤粘土 / 块

2、粘土空心砖

 

2.3―3.2 公斤粘土 / 块

2、红 ( 青 ) 平瓦

400×240×15

2.7 公斤粘土/块

3、红 ( 青 ) 脊瓦

455×195×20

3.6 公斤粘土/块

二、粘土

 

1m3=1.47

三、砂石

 

 

1、砂石

粒径小于 80

1m3=1.5

2、砂石 ( 卵石等 )

粒径 80 以上 ( 含 80)

1m3=1.7

四、砂土

 

1m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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