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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辽税四〔1991〕3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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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等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比照对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的规定办理,即&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3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外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圈套。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得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次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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