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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财〔1998〕4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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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在房产税征收中对城市市区的内涵难以界定,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解释如下:

在征收房产税中所涉及的城市市区概念,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则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它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占据并且具备给排水、电力、通迅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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