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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期间占地如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辽地税财〔2000〕9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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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一些地区的要求,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期间占用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题明确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为开发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不论所开发建设的房产将来的用途是住宅还是其他房地产,在开发期间,均应按其所在地段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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