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纳税人能够按《通知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及相关有效凭证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按《通知》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二、《通知》第三条核定征税比例我省确定为1%。
三、在做好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要加强对个人非居住用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全面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