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的来源
检举奖励资金据实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原设立检举奖励基金专户的单位,应撤销专户,余额经同级财务部门审计后,并入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检举奖励资金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二、检举奖金的审批
(一)县(市、区)局。检举奖金由负责举报工作的稽查局局长、分管局领导及省辖市局举报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逐级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须报省辖市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二)省辖市局。检举奖金由举报中心主任、稽查局分管副局长及稽查局局长逐级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须报省辖市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三)省局。检举奖金由举报中心主任、稽查局分管副局长和稽查局局长逐级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报省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呈报审批材料包括:《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申请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完税证复印件或者证明被举报人已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调整账目的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税务机关已登记在案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材料,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检举奖金的执行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关于《办法》第六条设定的各档奖励限额规定,按照以下具体计算方法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关于《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超过1亿元的,除按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计发奖金外,超过1亿元部分提奖比例为0.05%,累计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关于《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各档奖金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比重﹞
本档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比重=(实际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下一档设定收缴税款最高数额)&Pide;(本档设定收缴税款最高数额-本档设定收缴税款的最低数额)
3、关于《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Pide;本档设定的收缴入库税款的最高数额)
(二)关于《办法》第九条设定的各档奖励限额规定,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以下具体计算方法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关于《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除按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计发奖金外,对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0份以上部分,每份奖金额为4元,累计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关于《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各档奖金额=下一档最高奖金限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查获发票份数提奖比重﹞
本档查获发票份数提奖比重=(实际查获发票份数-下一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 ÷(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下限份数)
3、关于《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查获发票份数;(本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按上述奖励额的50%计算,最高给予50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关于《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对查获的完税凭证份数按本档规定计算或者按照票面填开的税款金额1%的比例计算奖金额后,从高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关于《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超过100份(含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每份提奖额按60元计算或者按照上述比例计算,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2、关于《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超过50份(含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或者按照上述比例计算,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查获完税凭证份数×;(本档最高奖金额&Pide;本档设定查获完税凭证上限份数)
3、关于《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下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或者按照上述比例计算,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查获完税凭证份数×(本档最高奖金额×本档设定查获完税凭证上限份数)
(四)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弥补亏损的,以及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确认被举报人已作账目调整的,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五)《办法》第六条第六项“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办法》第十条第三项“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六)上述各项对检举人计发奖金以元为单位,元以下余数超过0.5元(含0.5元)的以1元计发,不足0.5元的舍去。
(七)关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奖励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按照该举报案件应发奖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给予奖励。
四、检举奖励资金的年度上报工作要求
各市局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省局稽查局。
五、通知适用的时间范围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辽国税稽〔1998〕255号)同时废止。税务机关在2007年3月1日前受理的检举案件,应按原有规定计发奖金;税务机关在2007年3月1日以后受理的检举案件,应按《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