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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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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契税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我省契税缴税期限调整如下: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一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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