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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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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按照《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等三个文件,对2010年12月31日前我局下发的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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