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残疾人专用车辆车船税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免征残疾人专用车辆车船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67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暂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征车船税的批复》(辽政〔2014〕75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意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免征车船税。”
二、纳税人应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纳税人在每年交纳交强险之前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纳税人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资料?
答:纳税人应向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资料。
四、纳税人应报送哪些申请资料?
答:纳税人应报送以下申请资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准驾证及复印件、行车证及复印件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