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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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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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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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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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废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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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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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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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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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税四宇〔1985〕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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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七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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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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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秋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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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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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税地宇〔1990〕 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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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第二十一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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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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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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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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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地字〔1999〕 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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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条,第九条废止。
2、第八条中的“印花税处罚”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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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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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星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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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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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3〕 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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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条中“委托代征事宜按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废止。
2.第五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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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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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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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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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4〕 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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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废止。
2.第二条中的“并将《登记簿》所列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后。”的规定废止。
3.第四条中“经核准(核定征收印花税核准表附后),向纳民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式样附后)”的规定变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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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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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视务局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都《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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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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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5〕 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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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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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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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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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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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6〕 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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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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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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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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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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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6〕 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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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关于“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年度中曾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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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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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视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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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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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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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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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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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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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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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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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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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子发布《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专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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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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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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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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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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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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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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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3款、第5款废上。
2.第二条失效。
3.第五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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