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11/12
|
吉地税发〔2003〕129号
|
1.《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有关邮电通信行业使用地税发票的规定废止;
2. 《通知》第八条废止,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
2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8/11/24
|
吉地税发〔2008〕115号
|
1.《方案》第一条及附件中有关邮电通信业推广税控盘的规定废止;2.《方案》第一条第(一)项中“我省从事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的纳税人均须推广应用税控盘”废止,修改为“对新设立的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照自愿原则购买使用税控装置;对税控装置用户使用期限已满的税控装置,不能继续使用的,按照自愿原则购买更换新的机具。” 3. 《方案》第二条第(二)项中“纳税人领购税控盘同时领取《税控盘用户注册登记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和《税控盘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废止,修改为“领取《税控装置用户注册信息表》”。
|
3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2/5
|
吉地税发〔2009〕22号
|
《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有关开票限额变更即时生效由县(市、区)局审批”事项废止,修改为“加强日常管理”。
|
4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装置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9/2/20
|
吉地税发〔2009〕33号
|
《办法》第二条有关为邮电通信业提供税控装置的规定废止。
|
5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0/5/12
|
吉地税发〔2010〕145号
|
《方案》第二条第(二)项行业类别中有关邮政业、电信业的规定废止;《方案》第二条第(三)项有关邮政业快递业务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规定废止;《方案》第三条第(一)项有关邮电通信业发票开票软件修改的规定废止。
|
6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0/11/1
|
2010年第1号
|
《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有关邮电通信业的规定废止;《公告》第二条第(三)项有关邮政业快递业务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规定废止。
|
7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1/3/4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第九条第一款 “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此经营额、所得额可以为预估数)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废止。
|
8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8/4/8
|
吉地税发〔2008〕38号
|
第七条关于法院判决计税依据的规定废止。
|
9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2009/7/8
|
吉地税发〔2009〕117号
|
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
10
|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1993/2/7
|
吉税地字〔1993〕第26号
|
第六条废止。
|
11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6/20
|
吉地税发〔2007〕77号
|
附件废止。
|
12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通知
|
2008/2/3
|
吉地税函〔2008〕8号
|
第一、二、三、四条废止。
|
13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2008/2/26
|
吉地税发〔2008〕15号
|
第一、二条废止。
|
14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
2009/1/21
|
吉地税函〔2009〕20号
|
第一、二、三条废止。
|
15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3/4
|
吉地税函〔2010〕9号
|
第一、二条废止。
|
16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10/7/16
|
吉地税函〔2010〕47号
|
第一、二条废止。
|
17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2000/9/14
|
吉地税个所字〔2000〕256号
|
“我省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确定为30%”的规定废止。
|
18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2000/10/19
|
吉地税个所字〔2000〕270号
|
“目前,我省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月860元;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暂按每月800元标准在税前扣除,请认真参照执行。”的规定废止。
|
19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12/24
|
吉地税发〔2002〕171号
|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定为20%,请一并贯彻执行。”的规定废止。
|
20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8/8
|
吉地税发〔2006〕85号
|
第一、三、四、五条废止。
|
21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2008/12/25
|
吉地税函〔2008〕152号
|
“对于个人转让虚拟货币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不能准确核算其财产原值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可按转让财产收入的2%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