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销售费用税前核定扣除政策。
据此,《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5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第3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1号)第(二)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4〕107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