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 “二……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由于我省在2004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根据相关规定,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