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对原《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发布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政策调整的《决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为了公平税负,解决各地区间税收负担差距过大的状况,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了我省各类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不同档次的税额幅度,作为批准各市县年税额标准的基本依据。为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经省地税局与财政厅研究,提出了各地执行的每平方米土地平均税负标准。具体为,大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长春市区8元;吉林市区7元;中等城市6元(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小城市为4元 (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县城3.5元;建制镇、工矿区1.5元。各市、县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按照上述最低平均税负标准,尽快确定不同等级土地的年税额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高于统一税负水平),经当地政府确定后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
二、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工作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这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要在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应税面积情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三、合理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中的征税范围为大城市行政区划所管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市区。城市市区指的是城市行政辖区内按城市建设规划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如被公共建筑、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园林绿化等公共和基础设施所覆盖或占据)的非农业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域(农村)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的工矿区是否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政府已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财税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尽快提出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为平衡和统一税负,在本地区内的工矿区的开征标准和年税额标准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四、处理好延期入库税款的滞纳金问题
由于这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提高幅度较大,新政策出台的时间较晚,为了使企业逐渐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对提高年税额标准而新增加的税收,要帮助企业制定税款补缴计划,对税额较少的可一次补缴入库,税额较大的可分次组织入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征税款今年内及时足额入库。2007年12月31日以前补缴今年上半年应缴未缴、应补未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律不课征滞纳金,超过上述时间的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
五、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这次政策调整为契机,从基础环节抓起,进一步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水平。要按照国税函〔2006〕4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吉地税函〔2006〕68号文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全面清理土地使用税户籍,减少漏征漏管户。要根据不同的土地等级,逐户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档案。要做好政策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工作,按月进行税源信息与申报信息的比对,认真分析收入增减变化,开展纳税评估,对于纳税申报情况与税源基础信息不符的要及时进行纠正。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工作
这次政策调整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和年税额标准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和增加财政收入意义十分重大。各地
要把落实省政府政策调整的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出台调整的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办公网络、税务大厅、纳税服务平台等各种宣传资源,开展有效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将省局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手册》发放到纳税人手中,让纳税人尽快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