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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改组改制国有企业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7〕3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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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保持税收征管的连续性,对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的户籍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无论原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事项如何变化,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改制后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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