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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3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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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注释: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中关于“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前阶段在对银行系统进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涉税问题。

一是部分银行对相关税收政策不十分理解导致欠税;

二是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中,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而不能及时缴税;

三是有些减免税的具体程序还需进一步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各商业银行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契税

各商业银行承受的抵债土地、房屋征收契税问题,区分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是对商业银行承受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免征契税。

二是对商业银行承受非关闭、破产企业抵债土地、房屋需要缴纳契税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促进金融企业发展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8号)的规定,将税率由5%下调到3%执行。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006年末前,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请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200711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条款失效]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既要落实好各项减免税政策,又要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应收尽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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