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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0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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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执行3%的税率将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为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恢复为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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